中国常驻维也纳代表团胡镔参赞在外空委法律小组委员会第58届会议上的发言

2019-04-16 17:00

  外空委法律小组委员会第58届会议于4月1日至12日在维也纳举行。中国代表团在4个会议议题下发言。现将有关发言整理汇编如下:

  中国代表团团长胡镔参赞一般性大会发言

  主席先生,

  祝贺您当选外空委法律小组委员会第58届会议主席,相信在您的领导下,本届会议将取得圆满成功。此外,也要感谢为本届会议顺利召开付出努力的外空司司长迪皮蓬女士及她的团队。中国代表团支持埃及常驻代表Omar Amer Youssef大使代表“77国集国加中国”所做发言。

  主席先生,

  当前,空间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外空活动的主体和类型不断增加,一种迥异于传统模式的外空发展新格局正在逐步形成。根据第73届联大通过的“纪念外空大会50周年”有关决议,各国期待外空委充分发挥职能,加强外空治理,应对日益复杂的挑战。中方注意到关于法律小组委员会工作效率的关切,相信法律小组委员会作为联合国框架下外空法律问题的主平台,其作用不应被低估,而且中方支持通过增加必要的工作组、调整议题设置等措施,激发法律小组委员会的活力,愿继续就有关问题与各方交流。

  中国代表团认为,“关于空间资源探索、开发和利用活动的潜在法律模式的一般性意见交流”是法律小组委员会最值得关注的议题之一。这不仅是因为目前有关国际规则尚缺乏确定性,以致引发了一些争议,更是因为外空委在外空法律规则制订方面的独特作用应得到确认和加强,以避免各行其是的进程加剧规则的碎片化,并导致一些规则缺乏权威性、代表性和接受度。为此,中方欢迎希腊和比利时提交的关于就此问题设立工作组的工作文件,期待小组委员会就设立工作组的具体问题开展实质性讨论。

  关于空间交通管理,各方对其概念及其与外空委其他相关议题的关系一直缺乏清晰认识和基本共识,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有关讨论的实际意义。中国代表团认为,法律小组委员会应该充分梳理国家实践,就最紧迫和最受普遍关切的问题进行优先讨论。关于小卫星活动有关国际法问题,我们应该继续深入研究,使有需要的国家和机构能以既经济、快捷,又确保安全的方式开展有关外空计划。

  中国代表团注意到经修订的“外空大会+50 优先主题 2 指导文件草案——外层空间法律机制和全球治理:对当前和未来的看法”文件,并感谢五项条约工作组主席Bernhard Schmidt-Tedd 教授为此作出的大量努力。考虑到这份文件将为各国执行外空法提供指引,且其中内容涵盖广泛,期待本届会议就该文件进行充分交流。我们还注意到瑞士将在本次会议期间组织关于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问题的非正式磋商,希望有关磋商有助于寻求具备广泛共识的一揽子解决方案。

  今年2月,外空委科技小组委员会第56届会议期间,“空间2030”议程工作组在主席团领导和秘书处协助下,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虽然目标是确定议程和执行计划的框架,但有关讨论已触及多项实质问题。这项工作才刚开始,我们固然存在一些分歧,但中国对前景表示乐观,并将继续支持主席团的工作,以务实和建设性姿态参与有关磋商,努力完成这一重要文件的制订,促进和平利用外空领域的国际合作与治理。

  主席先生,

  借此机会,我们也希望介绍中国在外空国际合作方面开展的努力。中国政府持续参与并推动外空各领域国际合作,一个突出的例证是,今年1月3日成功在月球背面着陆的嫦娥四号探测器,搭载了与德国、瑞典、荷兰、沙特合作的4台科学载荷,嫦娥四号任务过程中,中国也在同位素热源、测控等方面与俄罗斯、欧空局、阿根廷及美国等国开展了良好合作。此外,中国空间站的国际合作已于去年启动,目前中国和联合国外空司正在对已收到的申请进行联合审核评估,并将适时对外公布评估结果。

  中方政府也积极致力于空间法能力建设方面的国际合作,对设在北航的联合国附属空间科技教育亚太区域中心(北京)持续给予支持。4月24至27日,中国国家航天局将与外空司在湖南长沙共同举办“中国-联合国航天助力可持续发展大会”,服务于可持续发展的空间法和政策是会议的重要议题。我们欢迎各国代表到历史文化名城长沙参加这一国际航天界的盛会。

  最后,中国代表团愿再次重申,中方将一如既往重视外空规则治理,在航天活动中严格遵守各项外空条约确立的基本准则,中方反对和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军备竞赛,并本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精神,与各国和国际组织开展务实合作,致力于建设和平、发展和基于规则的外空秩序。

  谢谢主席先生。

  关于议题8——“空间法能力建设”的发言

  主席先生,

  空间法能力建设是加强外空治理的基石。长期以来,中国政府始终致力于完善国内法律体系,加强空间法学术研究,并积极开展空间法能力建设方面的国际合作。

  中国积极完善和平利用外空国内立法。《航天法》立法工作在立法规划中类别上调,研究论证全面深化,法律草案初稿及论证报告基本形成。《卫星导航条例》研究论证和草案编制工作也继续深化,条例草案雏形初现。中国将持续推进有关立法工作,切实履行好国际条约义务。

  中国政府支持大学和研究机构等加强空间法研究和教学工作。各高校法学院普遍开设空间法课程。中国空间法学会连续多年举办曼弗雷德·拉克斯空间法模拟法庭,吸引众多青年学生踊跃参与。学会定期出版刊物,并依托中国航天大会、中国航天日等活动举办学术研讨,为学界交流搭建平台。

  在北航设立的联合国附属空间科技教育亚太区域中心(中国)继续大力推进面向发展中国家的空间法培训项目。去年6月,空间法律与政策专业第一期学员共有9人通过毕业答辩,获得了法学硕士(空间法律与政策方向)学位。9月,空间法律与政策专业第二期学员正式入学,中心将继续加大教学资源投入,完善课程体系,为空间法发展培养储备人才。中方将一如既往地支持联合国框架下的空间法能力建设工作,并将为区域中心开展空间法教育培训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

  谢谢主席先生!

  关于议题12——空间交通管理理所涉法律问题的

  一般性意见交流的发言

  主席先生,

  “关于空间交通管理所涉法律问题的一般性意见交流”于2016年列入法律小组委员会议题,并受到一定程度的关注,但参与该议题讨论的成员国仍相对有限。从充分发挥法律小组委员会作用和提高其工作效率出发,我们有必要促进发展中国家和新兴航天国家广泛和实质性参与讨论。

  中方总体支持,应采取措施并加强合作,减少空间碎片等威胁,维护外空活动的安全性。我们也注意到有成员国已将空间交通管理纳入国家空间政策。但另一方面,空间交通管理是一个内涵十分庞杂的概念,囊括发射、在轨操作、再入等外空活动各个环节,涉及众多高度复杂甚至不乏敏感性的技术和法律问题。对于空间交通管理这一概念本身的共识也还并未形成。而在本议题下,一些讨论甚至已经深入到赔偿责任、责任分配等非常具体的问题。

  应该认识到,不少国家的航天计划才刚起步,我们的讨论应该避免走入一种误区,即外空委成员国在理解有关问题并交流意见时,相互间处于信息和能力严重不对称的状态。这不仅不利于寻求共识,也不利于确保法律小组委员会的工作效率。

  空间交通管理所涉问题并非理论问题,而是与国家实践联系极为密切,但我们尚未对这方面的国家实践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法律小组委员会应该避免以一种盲人摸象的方式,急于从理论上就一些复杂深入的问题开展不成熟的讨论。我们当前应就危及外空活动安全的,最紧迫和最受到普遍关切的问题进行优先讨论,不必盲目创造概念,夸夸其谈。

  同时,在外空委框架下,正在热烈讨论若干与本议题高度相关的问题,如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LTS)、空间碎片减缓等。我们应该注意保持这些议题间的协调,特别是避免造成议题间的冲突或重复劳动。

  谢谢主席先生。

  关于议题14——空间资源探索、开发和利用活动的

  潜在法律模式的一般意见交流的发言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欢迎本届会议继续审议“空间资源探索、开发和利用活动的潜在法律模式的一般意见交流”议题。有关问题涉及对现行外空法有关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应当在联合国框架内,通过政府间平台进行严肃、审慎和广泛的讨论。相信联合国外空委及其法律小组委员会是讨论相关问题的最适合平台。

  中方认为,1967年《外空条约》为空间资源开发和利用活动确立了基本法律框架,包括几项重要原则:一是不得据为己有,二是和平利用外空,三是保护外空环境,四是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顺应当前新形势,关于“纪念外空大会50周年”联大决议提出,要“推动实现以下命运共同体未来愿景:为和平目的以及为促进全人类福祉和利益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这一愿景符合《外空条约》确立的基本原则,可以指导我们讨论建立相应国际制度。除坚持外空领域现有法律框架和原则精神外,还应兼顾自由利用与分享利益,兼顾合理和长期利用与环境保护。这一过程中应始终坚持多边主义,在联合国平台逐步寻求广泛共识,确保空间资源有关活动均应惠及所有国家和人民,为全人类谋福利,包括适当照顾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支持在法律小组委员会设立关于空间资源有关法律问题的工作组,欢迎希腊和比利时为此提出的工作文件。这份工作文件总体平衡、务实、有建设性,可以作为我们讨论设立工作组问题的参考。中方同意工作文件中的意见,即设立工作组将为开展有针对性讨论提供必要的机制框架。

  同时我们也同意,“联合国五项外层空间条约的现状和适用情况工作组”已经有重要任务,不宜再增加额外负担,且空间资源开发有关法律问题有进行独立讨论的价值,设立一个专门的工作组不仅可以在职责、程序、组成等方面作出量身定做的安排,更契合讨论空间资源有关法律问题的实际需要,也有利于使法律小组委员会的工作更趋活跃和有效。

  中方注意到,工作文件初步提出了多年期、多层次的工作方案,引入信息收集程序和专家组程序,并提出了初步问题单。这些建议为我们就工作组有关机制设计提供了良好基础,我们可以在就工作组的设立达成共识后,对有关具体安排进行充分讨论。

  总之,外空自然资源开采问题正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根本原因在于外空开发探索需求不断增长,而国际法律制度相对滞后。法律小组委员会应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提高有关国际规则的确定性,为未来空间资源探索开发活动的有序开展提供保障。

  谢谢主席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