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对空间资源探索、开发和利用相关法律问题的立场

2017-03-30 15:00

  3月28日,在外空委法律小组委员会第56届委员会上,中国代表曾思琪就“空间资源探索、开发和利用活动的潜在法律模式的一般性意见交流”议题发言,阐明中方立场和主张。主要如下:

  随着空间技术发展和私人实体参与,空间资源开发和利用正在逐步成为现实。去年法律小组委员会会议上,空间资源开发和利用有关法律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各方决定今年的法律小组委员会会议增加一项新议题,即“关于空间资源探索、开发和利用活动的潜在法律模式的一般性意见交流”。中方对此表示欢迎,认为相关讨论将有助于增进各方在现行外空法律框架内对该问题的理解,为国际社会合理有效规制空间资源探索、开发和利用活动打好基础。

  如何维护和保障空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国际秩序,已成为外空全球治理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国家就空间资源开发和利用通过相关国内立法,引起国际社会的进一步关注和思考。天体与天体上的资源的法律地位是否相同,私人实体开发利用空间资源是否符合“为全人类谋福利”原则,私人实体对其获得的空间资源主张所有权是否违反“不得将外空据为己有”原则,以及如何建立空间资源国际协调与分享机制等,这些问题现行条约并无直接和具体规定,涉及如何解释和适用条约中的相关原则,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

  中方认为,根据《外空条约》确立的“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各国包括经其批准并在其监督下的私人实体,均有权从事外空探索和利用活动,包括探索、开发和利用空间资源,但有关活动应在现有外空法律框架下开展,特别是遵循以下两点:

  第一,坚持外空领域现有法律框架及其宗旨和精神,保障各国自由探索和利用空间资源,并且此种自由应以“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不得据为己有”、“和平利用”、“妥善照顾其他缔约国的同等利益”等规定为限。首先,在空间资源探索、开发和利用活动中,全人类的利益都应被考虑在内,要保证其他非空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能够参与其中。《外空条约》第1条和第9条强调,“外空应由各国在平等基础上并按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应妥善照顾其他缔约国的同等利益”,这些条款均体现了“平等”和“非歧视”理念。其次,《外空条约》第2条禁止国家及其私人实体通过任何方式将外空据为己有。虽然条约未就空间资源的法律地位及其开采和利用活动作明确规定,但可以肯定的是,如一国在探索、开发和利用空间资源的过程中采用“排他性”方式进行占领,则可能违反条约相关规定。此外,各方还应始终秉持“为和平目的”探索和利用外空原则,开展空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活动,共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第二,兼顾自由利用与公平分享惠益,以及空间的长期合理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任何国家对外空的探索和利用,只有在确保所有国家公平分享利益并做到适度合理利用的情况下才符合外空法的价值、宗旨和目标。“公平”不同于“平均”,“公平分享”理念的核心在于,空间大国不能仅仅为了自身利益探索、开发和利用空间资源,还应确保这些活动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各方应以“代际公平”理念为指导,不仅使外空活动惠及当代人,同时也为后代人的利益着想,合理开发和利用空间资源,避免破坏性、枯竭性开采,共同保护外空环境,促进外空可持续探索和利用。相反,任何不顾他国和全人类的利益,利用空间科技和经济优势谋求单方面利益的外空活动,甚至无视或破坏外空环境,都是滥用权利的行为,有悖外空法的立法精神。

  科学合理的规则和制度将带来安全和公平的开发秩序,也能为人类创造更多的物质和精神财富。中方主张,为空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制定有效法律规范,应以现有外空法律体系为根本指导原则,结合外空活动需要,综合解决采矿协调、惠益分享和环境保护等问题,并尽可能在各国利益与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之间建立合理的平衡,顾及发展中国家对空间大国单方面开发利用空间资源可能影响其权益的合理关切,防止空间资源开采中可能发生的冲突,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正确方向。

  关于不少国家主张建立空间资源开采国际协调和利益分享机制,中方支持各国集思广益,在广泛讨论的基础上寻求共识。中方认为,联合国作为加强外空国际治理主平台,应继续在这一领域发挥核心作用。各国应在联合国框架下就相关规则制订开展讨论。未来国际制度的建立也应坚持多边主义,逐步寻求广泛共识。中方支持法律小组委员会在今后的会议中继续讨论和审议该项议题。

  中国愿与各国一道,深入研究和探讨相关问题,共同推动外空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