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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不能超越授权擅自处理美英澳的核扩散行径
2022-11-19 02:55

在应对美英澳核潜艇合作所带来的严峻防扩散挑战问题上,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不能超越授权,擅自处理美英澳的核扩散行径。

今年9月,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就美英澳核潜艇合作提交报告,逾越责权,为三国提出所谓的法律依据、法律框架,更是在三国从未申报核潜艇合作相关核材料和核设施任何信息的情况下,提出所谓“澳有引用CSA第14条豁免其核潜艇合作的酌处权”的结论。这不仅是荒唐的,也是无效的。

机构《规约》第7条B款规定,总干事应接受理事会领导,受理事会管辖,依据理事会制定的条例履行职责。据此,总干事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都要有章可循。就两者的关系而言,总干事应当在成员国“领导下”,严格按照机构《规约》授权和议事规则行事,而不能超越职权,更不能凌驾于作为主权国家的成员国之上。

在三国核潜艇合作问题上,机构《规约》已明确规定了总干事的报告义务。就三国核潜艇合作问题提交报告是总干事的义务和职责所在。总干事于今年9月首次向理事会提交了相关报告,这是正确的一步,但应当报告什么内容,机构《规约》和CSA及AP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不应自行其是,擅自提出超越其职权及授权的问题,擅自作出所谓“结论”。

根据机构《规约》第12条C款,总干事须向理事会报告三国合作各阶段情况,以及澳大利亚等有无违约行为,并采取措施促使其立即纠正违约行为。总干事的报告还应回答自三国启动核潜艇合作以来,广大成员国从政治、法律、技术等角度,先后多次就该合作所涉核扩散行径的隐患提出的一系列问题。然而,总干事报告不仅没有回答成员国提出的正当问题,其《规约》义务也没有在报告中得以应有的体现。

中方希望总干事在后续报告中切实履行机构《规约》及CSA、AP规定的相关义务,及时回应成员国的关切和提出的一系列问题,以公开、客观、透明的方式向成员国报告三国核潜艇合作各方面情况,并为通过成员国主导的政府间审议进程妥善解决三国核潜艇合作问题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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