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代表团在第二次《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缔约国会议《枪支议定书》议题下的发言

2005-10-17 00:00

第二次《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缔约国会议于20051010日至21日在维也纳举行。1017日,中国代表团在审议《枪支议定书》议题时发言,介绍了中国在枪支管理方面的立法和实践情况。发言全文如下: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所附《枪支议定书》已于今年7月生效,中国政府对此表示欢迎。中国积极参与了该议定书谈判,发挥了建设性作用,并于2002129日签署了《枪支议定书》,表明了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打击枪支非法制造和贩运的决心。

中国政府一贯重视对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生产和出口管理。中国于19967月颁布了《枪支管理法》,对枪支的生产和销售等做了详细规定。该法第三章规定,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公务用枪,由国家指定的企业制造。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需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不得超过限额制造民用枪支,所制造的民用枪支必须全部交由指定的企业配售,不得自行销售。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不得改变民用枪支的性能和结构;必须在民用枪支指定部位铸印制造厂的厂名、枪种代码和公安部门统一编制的枪支序号,不得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民用枪支。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被依法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包括枪支及其零部件在内的武器出口,打击此类产品的非法贩运,中国于199710月颁布《军品出口管理条例》。200210月,中国政府又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并按国际通行做法颁布了《军品出口管理清单》。根据条例及所附管理清单,所有类型的枪支及其零部件均属条例管辖范围。枪支及其零部件的出口,由依法取得出口经营权的军品贸易公司经营,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国家对军品出口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军品的出口,均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军品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接受出口申报和验放。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被依法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此外,中国的《刑法》、《对外贸易法》、《海关法》等也对枪支的生产、出口等做了相应规定。实践证明,上述法规及相关实践对枪支的生产和出口管理是有效的,也在很大程度上与《枪支议定书》的原则及具体规定相一致。

与此同时,中国的法规及相关实践距完全履行议定书还有一定差距,例如,关于枪支标识问题。为此,我们仍需进行深入研究。

中国代表团愿就议定书相关问题与各方深入交换看法,交流经验,早日消除批准和执行该议定书的障碍,推动议定书尽早发挥其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