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代表团成员贾桂德在联合国外空委第48届会议上的发言

关于议程项目8:法律小组委员会第44届会议的报告
2005-06-15 00:00

  联合国外空委第48届会议于2005年6月8日至17日在维也纳召开。中国代表团成员贾桂德就议程项目8:“法律小组委员会第44届会议的报告”做了发言,全文如下:

  我们高兴地注意到,法律小组委员会第44届会议获得了圆满成功。中国代表团对法律小组委员会的报告表示满意,对小组委员会主席和各工作组主席的出色工作表示赞赏。下面我谨就法律小组报告的有关内容谈些看法。

  关于外层空间定义和划界问题,我们注意到一些国家为此付出的努力,但由于该问题涉及许多复杂因素,在近期内难以达成一致。我们认为,定义和划界问题不应影响各国和平利用外空的努力,也赞同各国从维护外空的永久安全、促进外空的和平利用出发继续就该议题进行协商。

  关于《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的空间资产议定书草案,第44届法律小组委员会主要审议了如下两个问题:1)联合国可否根据未来议定书担任监督机构的问题;2)议定书的条款与外空法体系所规定的各国权利和义务间的关系。

  对于联合国担任监管机关的可能性问题,我们认为由联合国履行监督机构的职能不存在法律障碍,但前提是必须保证联合国不承担行使监督职能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并在损害赔偿问题上享有豁免。

  对于空间资产议定书与外空法律体系间的关系问题,原则上,我们认为,现行外空法的基本原则已处于优先地位。与此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议定书所涉及的空间财产抵押、担保制度是以国际私法和民商法为基础的,而现有的外空法律制度则属公法范畴,两种法律体系相互独立,各自调整的对象不同,将两者协调、融合是非常困难和复杂的问题。我们需要深入研究这两种法律体系在实践上的相容性,重视其在实际运作中产生矛盾和冲突的可能性,特别是需要通过某种方式明确一国政府对本国非政府实体的空间商业活动应承担的国际责任,以及参与空间物体国际融资、抵押和担保业务的当事各方所属国政府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关于五项外层空间条约的现状和适用情况问题,考虑到工作组的延期有利于促进五项外空条约广泛适用,我们赞同法律小组委员会的决定,支持延长工作组的期限。

  关于各国和国际组织登记空间物体的做法问题,我们尊重《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的规定,并支持改进公约的实施并提高公约的有效性。依据公约第二条的规定,中国政府已于2001年建立了《空间物体发射国登记册》,登记册由中国国家航天局建立并保持。根据公约第四条的规定,中国政府已向秘书长递交中国于1970年至2003年底期间发射的空间物体的资料,并变更亚太卫星一号(APSTAR-1)和亚洲卫星一号(AsiaSat-1)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