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问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机构秘书处能否从事核扩散和推进军事目的的活动

2022-09-17 02:52

上周,国际原子能机构(下称“机构”)总干事就美英澳(下称“三国”)核潜艇合作问题向理事会提交了首份书面报告。该报告与三国同日散发的相关文件高度一致,不顾国际社会关切,擅自从法律上为三国核潜艇合作提供所谓“保障监督依据”,这是巧合还是刻意为之?总干事的报告内容是否已经违反机构《规约》?对此,中国常驻维也纳代表团发言人发表以下谈话:

中方认为,三国核潜艇合作违反《不扩散核武器条约》(NPT)、违反机构全面保障监督协定和附加议定书,是赤裸裸的核扩散行径;同时,如擅自适用机构全面保障监督协定(CSA)也将直接违背机构《规约》第2条和第12条有关“不用于推进任何军事目的”的规定。更何况,任何CSA都不能凌驾和抵触作为母法的NPT。显然,三国合作不能适用CSA第14条“例外条款”。

三国目前相关行径的实质,就是政治操弄,企图胁迫秘书处提出豁免三国核潜艇合作的保障监督方案,然后凭借自己在理事会的票数优势,强行推动理事会通过,从而使机构为其非法扩散行径背书。

三国核潜艇合作是核武器国家首次公然向无核武器国家扩散核武器材料。中方在此不得不问总干事,是谁授权他介入核扩散和推进军事目的的活动?是谁授权他将核扩散行径等同于一国主权范围内的军事活动?是谁授权他得出核扩散行径适用“例外条款”的结论?机构是防扩散机构,不能成为核扩散机构,总干事和秘书处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从事核扩散行为或支持推进军事目的的活动。

中方敦促三国放弃核潜艇合作,立即停止这一核扩散行径,以切实行动维护NPT、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中方也提醒机构总干事认真履行机构《规约》,切莫成为核扩散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