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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机构秘书处能否凌驾于成员国之上
2022-09-17 02:09

2022年9月,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下称“机构”)理事会前夕,机构总干事在成员国多次呼吁下,首次就美英澳(下称“三国”)核潜艇合作问题提交了书面报告,就程序而言,这是向正确方向迈出的一步。但同时,相关报告内容片面引用机构关于“海军动力堆”的相关文件,缺乏正当的法律依据,同时越俎代庖作出误导性结论,已违反机构秘书处根据机构《规约》承担的相关职责。针对机构秘书处的越权行为,中国常驻维也纳代表团发言人发表以下谈话:

中方指出,机构秘书处、包括总干事在内都不能凌驾于成员国、特别是作为其决策机构的理事会之上,开展未经成员国授权的活动。机构《规约》的第7条B款和F款、大会议事规则的第37条和39条、理事会议事规则的第8条和第10条,对秘书处及总干事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鉴此,成员国与总干事之间的关系是明确的、清楚的。机构秘书处及总干事都应处于“理事会权力之下、接受理事会领导”并履职尽责,为机构成员国保持相关讨论进程、寻求解决方案积极提供服务。

美英澳三国核潜艇合作超出了现有国际核不扩散体系,也超出了机构秘书处的职责范围,不是三国可以私自处理的事情,必须由机构成员国来管。根据机构《规约》和理事会、大会议事规则,机构秘书处应该、也只能按照成员国的授权行事。

中方认为,如果三国不停止上述合作,机构全体成员国有责任、有义务通过政府间磋商进程通过协商一致方式讨论解决三国核潜艇合作问题,并据此向机构理事会和大会提交建议报告,以指导三国和机构秘书处如何行事。在机构成员国就相关解决方案达成共识前,三国不得推进其核潜艇合作项目,机构秘书处也不得在未经成员国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与三国就上述核潜艇合作谈判任何保障监督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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