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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来解决美英澳核潜艇合作所带来的防扩散挑战
2022-11-19 02:57

美英澳核潜艇合作无疑给当今国际社会带来了严峻的防扩散挑战,对此,不仅必须在国际原子能机构通过成员国主导的政府间审议进程予以处理,而且还必须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来寻求解决方案。

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历史上,对保障监督协定进行修改和解释等任何重大问题都是由机构成员国广泛参与的,所形成的建议都是成员国协商一致的结果。自机构成立以来,机构与成员国之间的保障监督协定也均是由理事会协商一致批准的。这些都有案可查。若非经理事会协商一致,不会有效。此中的原因是显而易见的。

美英澳核潜艇合作,有鉴于其涉及核武器材料的扩散,超出现有CSA范本的范畴,也超出了澳与机构之间的CSA的范畴。涉及三国核潜艇合作的任何保障监督安排均须通过开放式政府间进程,由成员国协商一致得出结论。秘书处只能根据成员国的授权与澳作出相应保障监督安排,无权擅自作出决定。即便是与澳商签现有CSA的补充安排,鉴于三国核潜艇合作的核扩散本质,也必须首先经过理事会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讨论解决。

总干事擅自提出的所谓“法律依据”、“法律框架”及“结论”,不论以什么名义、不论叫什么,本质上也仅仅只是总干事个人的看法和建议,如不经成员国认可并经协商一致批准,都是无效的。同样,三国以总干事报告作为所谓“依据”,凭借其在理事会的票数优势,不经协商一致,强行推动达成所谓“保障监督安排”,也是无效的。

就三国核潜艇合作而言,机构预算的使用需符合《规约》所有相应条款。中方也反对机构将预算用于三国核潜艇合作相关的保障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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