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九次审议大会第一次筹备会中国代表团关于和平利用核能问题的工作文件

2012-05-01 22:00

 

  一、和平利用核能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赋予各缔约国不可剥夺的权利。切实加强和平利用核能,有助于全面实现《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各项目标,推进核裁军和核不扩散进程。

  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及其国际合作,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所确定的重要目标之一。发达国家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应根据发展中国家的实际需要,加强对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核能的援助。

  三、和平利用核能与防止核武器扩散相辅相承。防止核武器扩散的努力不应损害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核能的正当权利。

  四、国际原子能机构在保障监督与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两类活动之间保持适当平衡,有利于保证成员国积极支持和参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各项工作。国际原子能机构和平利用核能促进性活动和技术合作活动应有相应的资源保证。国际原子能机构所有成员国应足额和及时缴纳技术合作基金。

  五、核能安全是核电发展和核技术应用的生命线。国际社会应认真总结核事故的经验教训,不断加强核能安全措施,积极推动核能安全发展。

  六、加强核安全对保障核能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国有责任对本国核材料和核设施实施实物保护,确保核安全。应切实巩固现有核安全国际法框架,加强核安全国际合作。国际原子能机构应在核安全方面继续发挥主导作用。

  七、有关各方应就建立多边核燃料供应机制问题继续进行建设性讨论,以期达成各方接受的解决方案。国际原子能机构可以在这方面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