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裁军和减少核战争威胁问题的工作文件

2007-05-09 00:00

 

一、奉行以互信、互利、平等、合作为核心的安全观,维护国际战略稳定,营造良好的国际安全环境,是核裁军取得进展的基础。

二、坚持多边主义,维护和增强相关多边机构、条约的权威性、普遍性和有效性,是推进国际军控与裁军、包括核裁军进程的正确途径。

三、维护和加强国际军控、裁军和防扩散法律体系,增加国际安全形势的可预测性。

四、正确认识并妥善处理核裁军、防止核武器扩散与和平利用核能之间的关系,使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五、尽早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并就此缔结国际法律文书,实现无核武器世界。

六、核裁军措施,包括各种中间措施及透明措施,均应以“维护全球战略平衡与稳定”和“各国安全不受减损”为指针,都应有助于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

七、核裁军还应遵循公正合理、逐步削减、向下平衡的原则。拥有最大核武库的国家对核裁军负有特殊责任,应遵循可核查、不可逆的原则,并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方式率先大幅度削减其核武库,为最终走向全面、彻底核裁军创造条件。

八、导弹防御计划不得影响全球战略平衡与稳定,不应损害国际和地区的和平与安全。

九、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有利于维护全球战略平衡与稳定,也有利于为核裁军创造必要的国际安全环境。裁军谈判会议应尽快谈判缔结有关国际法律文书,以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促进核裁军进程。

十、《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是核裁军进程的重要步骤,尚未签署或批准该条约的国家应尽快签署或批准,以使该条约早日按规定生效。核武器国家应在条约生效前继续实行暂停试。

十一、裁军谈判会议应尽早达成全面、平衡的工作计划,以便就核裁军、禁止生产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用裂变材料条约、防止外空军备竞赛、无核武器国家安全保证等重要问题开展实质性工作。

十二、应采取以下措施,以推进核裁军、减少核战争危险和降低核武器在国家安全政策中的作用:

                 (一)放弃以首先使用核武器为基础的核威慑政策和降低核武器使用门槛的政策;

                 (二)遵守不把自己的核武器瞄准任何国家的承诺,不把任何国家列入核打击对象名单;

                 (三)承诺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无条件地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并缔结相关国际法律文书;

                 (四)继续支持有关国家和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自行协商、自愿协议的基础上建立无核武器区或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的努力;

                 (五)不发展易被使用的低当量核武器;

                 (六)在国外部署核武器的国家将其核武器全部撤回本国;

                 (七)废除核保护伞及核共享政策与做法;

                 (八)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意外或未经授权的核武器发射。

十三、实现《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普遍性并增强其权威性至关重要,敦促尚未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国家尽快作为无核武器国家加入该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