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森公参在《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订案缔约国大会关于“12.4:实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信息”议题的发言

2022-03-31 22:26

尊敬的大会双主席、各位代表:

中国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践行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一向把核安保工作放在和平利用核能事业的重要位置,对核材料和核设施实施严格管理,发展核能事业60多年来,保持了良好的核安保记录。为有效落实《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及其修订案规定的国家责任和国际义务,中国建立了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导则组成的核安保法规体系和监管框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负责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立法通过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与核安保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是对法律规定的进一步具体化。与核安保相关的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等。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制定并发布,是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关规定的进一步补充和细化,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与核安保,特别是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相关的部门规章主要包括国家核安全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实施细则》;公安部、国家原子能机构联合发布的《核材料国际运输实物保护规定》;国家原子能机构、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原子能机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的《核材料管制报告管理办法》《核材料管制视察管理办法》等。

标准和导则由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属于具体指导文件。中国参考机构INFCIRC/225文件以及核安保系列导则,不断制定、更新和完善国内相关导则和标准,用于规范、指导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工作。多年来,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核安全局等部门陆续发布了《核设施实物保护》《核材料运输实物保护》《核材料和核设施核安保的实物保护要求》等技术导则,并发布了10余项涉及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的核工业行业标准,涵盖了对视频监控、通信对讲、入侵探测、出入口控制、保卫控制中心等实物保护各子系统的设计规范和技术要求。

中方已按照《公约》修订案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本次缔约国大会前向机构提交了与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信息。

谢谢双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