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森公参在《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订案缔约国大会关于“12.3:违法犯罪惩处相关国家措施”议题的发言

2022-03-31 16:55

尊敬的大会双主席、各位代表:

中国政府本着依法治国原则,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各种涉及核材料与其他放射性物质、相关设施和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以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核安保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国对涉及核材料与其他放射性物质、相关设施和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采取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三种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如存在未经批准或违规从事核材料生产、使用、贮存和处置;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谎报有关事实和材料;拒绝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管理,造成事故等行为之一,将依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进、罚款和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对于不服从核材料管制、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盗窃、抢劫、破坏本条例管制的核材料,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安部、国家原子能机构《核材料国际运输实物保护规定》,核材料进出口贸易业务的经营单位如未依法依规采取实物保护措施或申报不实的,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罚款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根据公安部、国家原子能机构《核材料国际运输实物保护规定》,对于具有以下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未经合法授权,收受、拥有、使用、转移、更换、处理核材料的;二是盗窃、抢劫核材料的;三是以欺骗、敲诈等非法手段获取核材料的;四是使用核材料威胁自然人或法人、国际组织或国家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上述四种行为,凡发生在中国境内或在中国注册的交通工具上的,适用中国法律;凡被控犯有上述行为之一逃往国外的,依照中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予以引渡回国,依法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涉及核材料等危险物质,尚不构成犯罪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违法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措施作出了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涉及核材料等危险物质的犯罪行为定罪处刑进行了详细规定。

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加强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中国政府于2000年12月28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截至2021年底,中国政府已与60个国家政府缔结了引渡条约。

谢谢双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