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森公参在《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订案缔约国大会关于“12.i. 实物保护条款”议题的发言

2022-03-30 22:13

尊敬的大会双主席、各位同事:

今天我报告的题目是“中国在建立和维护核材料与核设施实物保护制度方面的有关实践”,报告共分三部分。

一、中国的核能发展政策

中国坚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有序发展核能,改善能源结构,应对气候变化挑战。中国将核能作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选择,截至2021年12月底,中国大陆并网发电的核电机组共计53台,总装机容量为5464.7万千瓦,在建核电机组18台,装机容量2005.9万千瓦。中国是当前核能发展最快、在建核电规模最大的国家,并基本具备了铀资源勘探开发、核燃料加工制造、乏燃料后处理、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等核工业全产业链协同发展能力。

二、中国的核安保理念和实践

中国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践行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一向把核安保工作放在和平利用核能事业的重要位置,对核材料和核设施实施严格管理,发展核能事业60多年来,保持了良好的核安保记录。

(一)履行《公约》修订案第二条有关义务的国家措施。

中国高度重视核安保国家责任。建立了与本国核工业发展相适应的核安保法规体系和监管框架,制定了中长期核安保发展规划,确保相关工作得到足够投入和支持。早在1989年加入《公约》时,中国就相继颁布实施了《核材料管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建立了国家实物保护制度;2015年以来,又相继颁布实施了《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核安全法》,进一步强化了在核材料和核设施核安保、打击涉核违法犯罪、应对核恐怖主义威胁等方面的国家责任。

中国建立了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导则组成的核安保法规体系和监管框架,建立了国家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相关工作。按照《公约》修订案规定和国际原子能机构INFCIRC/225文件要求,中国对核材料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持有核材料数量达到规定限额的单位,必须申请取得核材料许可证,建立核材料衡算与控制制度,并建立与核材料保护等级相适应的实物保护系统。

中国建立了多部门协同的核安保监管和执法机制。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负责实施全国核材料管制,审查和颁发核材料许可证,建立和检查全国核材料帐务系统,拟定核材料管制规章制度,审查核设施实物保护系统设计,组织实物保护系统竣工验收,对未经许可持有核材料的行为实施处罚,并负责核安保相关国际合作及国际履约。公安部负责指导核材料持有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对核材料道路运输实物保护实施监督,查处针对核材料犯罪的案件,并参与核安保相关国际合作及国际履约。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民用核材料和核设施安全监督。海关负责口岸的通关查验,查缉核材料和其它放射性物质走私活动。

中国不断加强核安保政府监管能力建设,成立了国家核安保技术中心、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海关辐射探测培训中心等政府监管技术支持机构;建立了核材料管制视察制度,对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进行例行和非例行现场监管检查;对核设施实物保护系统设计、建设、运行和核材料生产、运输、存储、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对口岸、边境、交通枢纽、大型活动采取严格的核安保管控措施。通过上述举措,构筑了严密持久的核安保防线。

中国要求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对所持有的核材料负全面安全责任,直至核材料安全责任合法转移为止;必须建立专门的核材料管理机构,建立核材料衡算制度和分析测量系统,保持核材料收支平衡;必须对生产、使用、贮存和处置核材料的场所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盗窃、破坏、火灾等事故的发生,并做好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相关敏感信息和文件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

中国坚持培育和发展核安保文化,建立了政府管理、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的核安保文化培育机构。政府部门发挥引导和监督作用,制定核安保文化建设的导则、规范和标准,完善核安保文化管理与评估机制。核设施营运单位不断完善自身制度建设,开展核安保文化宣传和自我评估,促进核材料与核设施实物保护相关制度和措施的有效落实。通过组织开展核安保文化培训宣贯和经验交流,在全行业普及核安保知识,提升核安保意识,为核能事业安全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中国建立了设计基准威胁的维护、审查和评估机制。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必须按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基准威胁文件进行实物保护系统设计、建造、运行、维护和评估,并对威胁进行定期审查,评估威胁变更对实物保护系统的影响;必须确保设计基准威胁的任何变更都体现在实物保护措施中。

中国对核材料实行分级保护和管理,对核设施进行分区保护和管理。参考《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订案附件二及机构INFCIRC/225文件有关要求,对核材料的实物保护分为三级;根据保护目标的重要程度和潜在风险等级,实施核实施的实物保护分级和分区保护。实物保护系统设计、建造和维护必须遵循纵深防御和均衡保护的原则;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必须制定实物保护系统质量保证大纲并定期开展实物保护系统有效性评价。

中国要求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核设施营运单位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必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预案,定期开展实战演练。2016年以来,国家原子能机构成功组织实施了五次“风暴”系列“实战化”核安保突发事件应对演练,核安保突发事件应对响应能力得到了检验和提升。

(二)履行公约第三条、第四条有关义务的国家措施

中国重视在核不扩散前提下与致力于发展核能的国家开展合作,已与30多个国家缔结了政府间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协定中均载有专门条款,要求缔约双方必须对转让的材料、核材料、设备和设施采取适当的实物保护措施。中国政府并发布了《核材料国际运输实物保护规定》,明确核材料国际运输由国家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并实行许可证制度.

中国要求核材料进出口贸易业务的经营单位经营核材料国际运输必须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核材料国际运输实物保护制度,并申请获得核材料国际运输实物保护许可证。在核材料国际运输过程中,经营单位和承运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落实实物保护措施。核材料运输容器、安全保护措施必须符合相关国际标准。中国对核材料国际运输实物保护措施的分级规定与《公约》及其修订案附件一要求相一致。

在涉及核材料的核出口审查、许可中,中国政府要求接受方政府必须保证对中国供应的核材料以及通过其使用而产生的特种可裂变材料采取适当的实物保护措施。在涉及核材料进出口的商务合作文件中,必须载入核材料实物保护条款。对《公约》缔约国与中国缔结核能合作协定的国家,出口第一类核材料的,经营单位必须要求接受方主管部门对核材料实物保护的安排予以书面确认;对非《公约》缔约国或未与中国缔结核能合作协定的国家,经营单位必须要求接受方主管部门对核材料实物保护作出书面承诺。

三、结论

综上,中国在建立和维护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制度方面的国家措施,严格履行了《公约》修订案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规定,为核材料安全生产、使用、存储、运输,核设施安全运行,以及和平利用核能事业安全发展提供了可靠保障。

谢谢双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