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代表在联合国外空委第49届会议上关于法律小组委员会报告的发言

2006-06-21 00:00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对法律小组委员会第45届会议获得圆满成功表示祝贺。我们认为法律小组委员会的报告非常令人满意,小组委员会主席冈萨雷斯大使和各工作组主席的出色工作令人记忆犹新。

  下面我就法律小组报告的部分内容谈些看法。

  主席先生,

  关于外层空间定义和划界问题,我们赞同各国从维护外空的永久安全、促进外空的和平利用出发对该问题展开的探讨和协商。我们认为,定义和划界问题不应影响各国和平利用外空的努力。由于该问题涉及许多复杂因素,在近期内难以达成一致,我们同意各国继续就该议题进行协商。

  主席先生,

  关于《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的空间资产议定书草案,中国代表团认为,议定书是应对空间商业化的积极尝试,但通过该议定书将抵押担保制度引入国际空间法时,仍需慎重,尤其是应解决政府对非政府实体或私营企业的空间商业活动切实承担国际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如何使私法性质上的抵押担保制度与公法性质的国际空间法相衔接,需要进一步评估。

  对于空间资产议定书与外空法律体系间的关系问题,原则上,我们认为,现行外空法的基本原则应处于优先地位。

  主席先生,

  关于五项外层空间条约的现状和适用情况问题,我们赞赏工作组为促进五项外空条约广泛适用的努力,我们赞同法律小组委员会的决定,支持延长工作组的期限,并将积极参与工作组活动,协助工作组完成其所确定的下一步工作计划。

  主席先生,

  关于各国和国际组织登记空间物体的做法问题,我们认为,工作组的工作计划是明智的和务实的,工作计划的其实施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遵守和实施《登记公约》,规范各国登记做法问题,。中国代表团支持工作组的工作。依据公约第二条的规定,中国政府已于2001年建立了《空间物体发射国登记册》,登记册由中国国家航天局建立并保持。中国政府还多次根据公约第四条的规定向秘书长递交中国发射的空间物体的资料,并变更有关空间物体的相关资料。

  谢谢主席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