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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群大使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上关于美英澳三国核潜艇合作及相关防扩散问题的发言
2021-11-26 23:27

主席先生、各位同事:

9月15日,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宣布建立三边安全伙伴关系(AUKUS),随之三国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称美、英将协助澳建造至少8艘核动力潜艇。

国际社会普遍对美英澳三国合作的风险存在重大关切。鉴于上述事态发展,此次机构理事会于11月24日以协商一致方式决定单独新设理事会正式议题,专门讨论“美英澳三国合作所涉核材料转让及其保障监督等影响NPT各方面的问题”。此举不同寻常,它本身就充分反映出广大理事会成员国对此事的严重关切,也说明此事超出了机构秘书处现有授权范畴,必须由机构成员国通过政府间进程探讨并寻求解决方案。中方认为,这是朝着妥善解决该问题迈出的正确一步。

主席先生、各位同事,

中方认为,美英澳三国合作以意识形态划线,打造新的军事集团,将加剧地缘紧张。在国际社会普遍反对“冷战”和分裂之时,美方却公然违背其“不搞新冷战”的政策宣示,拉帮结伙炮制盎格鲁-撒克逊的“小圈子”,将地缘私利置于国际团结之上,这是典型的“冷战”思维。同时,三国此举将刺激地区国家加紧发展军力,甚至寻求突破核门槛,推高军事冲突风险。美方一方面以发展核技术为由制裁、打压一些国家,另一方面自己又公然向有的无核武器国家转让核武器材料和核武器技术,这是典型的双重标准。中方对此坚决反对。

主席先生、各位同事,

美英澳三国合作的负面政治影响巨大,但鉴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职责,中方在此将主要从防扩散角度来讨论美英澳三国核潜艇合作问题。

中方认为,在讨论美英澳核潜艇合作时,首先须弄清这一合作的基本事实和要害,那就是上述合作的问题到底出在哪?要害是什么?这是我们必须厘清的首要问题。为此,我们要问,上述合作是不是涉及到了核材料?所转让的核材料是不是武器级核材料?这些在澳大利亚控制之下的核材是不是由澳大利亚自主研发和制造的?还是说这些材料是由美英作为核武器国家向澳这个无核武器国家转让呢?特别是鉴于美英澳三国已经决定开展核潜艇合作,三国应向国际社会澄清,三国合作所涉的核潜艇动力堆材料,是不是国际社会和专家普遍认为的、基于美现有核潜艇所采用的丰度为93%以上的核武器材料?如果不是这样的核武器材料,那美国准备向澳方提供什么样的核材料?

总之,是核武器材料,就要坦坦荡荡承认是核武器材料;是核武器国家向无核武器国家转让核武器材料,也要坦坦荡荡承认相关转让行为。这一事实,是根本性的,必须讲清,不能混淆。上述问题,希望美英澳三国尽早做出澄清,给国际社会一个明确的交代。搞清这些基本情况有助于机构理事国厘清相关事实,而这是理事会就此开展严肃和专业讨论的基础,也是寻求解决问题的前提。

主席先生、各位同事,

假如美英澳三国核潜艇合作确实涉及到核武器材料,而且涉及核武器国家向无核武器国家转让核武器材料,那么必将引发一系列影响国际防扩散体系、全球战略稳定、国际安全秩序等的政治、法律和技术问题,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并开展全面、深入的政府间讨论进程。

首先是政治上引发的问题。第一,美英澳三国核潜艇合作将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NPT)达成以来,核武器国家首次公然、直接向无核武器国家输出成吨成吨的核武器材料,明确违反NPT的目的和宗旨,严重冲击以NPT为基石的国际防扩散体系,这在现实中会引发什么样的后果?

第二,国际扩散体系是维护全球战略平衡与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战后国际秩序的稳定发挥了重要支柱作用。冲击国际防扩散体系,对全球战略稳定、战后国际安全秩序会造成什么影响?对美俄新《削减战略武器条约》等关乎全球战略稳定的其它重要国际军控条约又会造成什么影响?

第三,美、英帮助澳大利亚成为首个引进核潜艇的无核武器国家,其他无核武器国家是不是也可以这样做?上世纪80年代,加拿大引进核动力潜艇,美、澳是最强烈的反对者,美、澳当初基于NPT阐述的反对理由,今天是否依然有效?现在美英澳三国要开展美澳当年明确反对的合作,这到底是NPT变得无关紧要了、还是三国走到了NPT的对立面?

第四,美英澳三国核潜艇合作对地区热点问题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在浓缩铀丰度问题上,美英一方面要求伊朗不能生产丰度超过3.67%的浓缩铀,另一方面却公然直接向澳输出丰度超过90%的武器级高浓铀。在制造核武器的“突破时间”问题上,美英一方面要求伊方将时间限制在至少一年以上,另一方面却公然、直接向澳输出现成的核武器材料,使澳大利亚的“突破时间”可以减少到几天甚至几小时。这是不是双重标准,如何避免?值此美伊恢复伊核全面协议履约谈判复谈之际,三国现在在防扩散方面采取双重标准,是想要传递什么信息?对谈判会有什么影响?三国声称澳大利亚是防扩散的“优等生”,依据是什么?除了澳大利亚还有哪些国家是可以同样获得美此类援助的“优等生”?如此的“优等生”,那为什么偏偏要终止与法国所达成的使用低浓铀技术的合作协议,转而与美英合作使用防扩散风险更高的武器级高浓铀?

其次,如美英澳三国核潜艇合作涉及转让武器级核材料属实,必将在法律上引起一系列问题:

第一,就条文本身而言,NPT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了核武器国家的条约义务,包括“不直接或间接向任何接受国转让核武器”、“不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引导无核武器国家制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核武器”。那么,什么是“不直接或间接”转让?什么是“不以任何方式协助”?现在美英作为核武器国家公然、直接输出成吨成吨的核武器材料,对照NPT第一条,该如何解读他们的条约义务?NPT第二条规定无核武器国家的条约义务,包括“无核武器国家不直接或间接从任何输出国接受核武器,不寻求或接受在制造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方面的任何协助”。在此,什么是“不直接或间接”接受?“不寻求或接受任何协助”意味着什么?该如何解读澳作为无核武器国家的条约义务、特别是澳是否直接违反了NPT第二条?

第二,就NPT的目的和宗旨而言,到底什么是NPT的目的和宗旨?是不是NPT仅仅只禁止“核武器”的扩散?“核武器”本身是不是一个空泛的概念、而不包括直接组成核武器材料和核武器技术?NPT是不是只禁止核武器扩散,而不禁止核武器通过以拆散成零部件或核武器材料的方式扩散?是不是只禁止偷偷摸摸的核扩散,而允许明目张胆的核扩散?

第三,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特别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一国有义务不得采取任何足以损害条约目的和宗旨的活动。美英澳公然直接从事转让成吨的武器级核材料,这样的活动是不是损害了NPT的目的和宗旨呢?如何才能制止这种损害NPT目的和宗旨的行径?

第四,核供应国集团、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等出口控制与作为习惯性国际法的NPT,共同组成了当前国际防扩散体系。上述机制普遍实行“全面控制原则”,这一原则不但可以基于“能力”、甚至可以基于“意图”拒绝转让敏感物项和技术,但美、英现在向澳转让成吨成吨武器级核材料,“全面控制原则”还有什么意义?

再次,在技术上也存在许多问题:第一,机构全面保障监督协定模板文件的法律地位与NPT有什么不同?它能不能抵触作为母法的NPT?

第二,即使援引第14条,各方普遍认为第14条是针对有关国家的自主研发,本身并不涉及通过转让得到的核材料。有的国家要求第14条扩大适用到同意为通过转让而获取的核材料交保,这在法律上会有什么问题?

第三,模板第14条能不能适用于来路不明、甚至是非法的核武器材料?就像银行不能处理来路不明或非法的黑钱一样,国际原子能机构同样不能为来路不明或非法的核材料提供保障监督,否则的话,这样“洗白”核武器材料和银行“洗黑钱”有什么区别?怎样才能确保机构的防扩散性质和职责?

第四,NPT第三条明确要求澳大利亚这样的无核武器国家将其“管辖下”或“控制下”的所有核材料、设备和设施全面、全程交保,但如果澳大利亚的核潜艇长期不浮出水面,机构如何保证对其动力堆中的核材料进行有效的保障监督?如果机构全面保障监督安排不能对水下核潜艇进行有效监管,那么其“全面保障监督”的意义何在?是否应当制定新的措施来解决上述不足?

此外,还有不少专家此前也曾提出对三国核潜艇合作的顾虑,包括:三国合作是否会削弱甚至抵消美、澳所倡导的“高浓铀最少化”的国际努力?既然三国已决定开展合作,为什么没有按照经修订的准则3.1要求即向机构通报方案?三国该如何履行在该问题上的保监督法律义务?

总之,这些问题只是中方现在所思考的一小部分,远非全部。美英澳三国合作事关NPT的完整性、有效性和权威性,更涉及全球战略稳定和战后国际安全秩序,涉及政治、法律和技术等方方面面问题。中方主张现有的政府间进程应在机构理事会继续下去。下一步,为了更有效地聚焦解决相关问题,中方建议机构尽早成立所有成员国均可参加的特别委员会性质的机制,继续进行深入讨论,并向机构理事会和大会提交建议报告。中方主张,在通过共识找到妥善的解决方案之前,美英澳三国不应开展核潜艇相关合作,机构秘书处也不应擅自与三国谈判针对三国核潜艇合作的保障监督安排。

主席先生、各位同事,

我们希望三国倾听国际社会呼声,摒弃陈旧的“冷战”思维和狭隘的地缘政治观念,撤销有关错误决定,重视履行国际核不扩散义务,多做有利于地区和平稳定的事。与此同时,我们也呼吁国际社会共同行动起来、以实际行动捍卫NPT的目的和宗旨,共同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共同维护全球战略稳定和国际和平与安全。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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