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伟副部长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次缔约国会议上的发言

2008-02-15 00:00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祝贺您当选本次会议主席。我相信,在您和主席团其他成员的领导下,本次会议在许多重要方面将会取得新的进展。我愿借此机会,感谢印尼政府和人民为这次会议作出了周到安排。我还要借此机会,对印尼前总统苏哈托逝世表示哀悼。

  主席先生,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已增加到10 7 个,这是十分令人鼓舞的进展。它再次向国际社会表明:我们有决心切实履行公约,坚决遏制腐败,以维护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制订和生效,是各国共同惩治和预防腐败的第一步,意义深远。公约能否发挥应有的效力,关键要看公约的各项规定能否真正落到实处。促进公约有效实施,加强务实合作,是缔约国会议的核心任务。我们高兴地注意到,履约工作已经全面展开:许多国家开始进行国内法与公约的配套工作。秘书处协商各缔约国开始进行信息的收集与整理。上次缔约国会议以来,召开了一系列工作组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研究如何提高合作的效率。在看到上述进展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国际反腐败合作的制度建设与能力建设依然任重道远;一些潜逃国外的腐败分子仍逍遥法外,利用公约引渡和追回资产的成功案例还很有限;技术援助领域的合作尚未有效开展。

  中国代表团认为,促进反腐败国际合作,始终是履约工作的重点和优先事项。只有在引渡、司法协助、资产追回等方面开展务实、有效的合作,才能及时惩处腐败分子,才能对腐败犯罪产生强大的威慑力,从而加强公约的预防效果。中国代表团赞成巴基斯坦代表“ 77 国集团加中国”所作的发言。为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我想强调以下三点主张:

  一、增进互信。预防和惩治腐败,是各国共同的责任,符合人类共同价值观和道德观,符合各国和平、安全和发展的共同利益。应当在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渠道开展对话,增进共识,进一步加强反腐败合作的政治意愿,排除各种因素的干扰,坚决拒绝为腐败分子提供避风港。各国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异不应成为合作的障碍,也决不能成为腐败分子逃避制裁的借口。

  二、突出重点。缔约国会议应优先安排对国际合作问题的讨论。对设立新履约机制的探讨应重点考虑如何促进国际合作。秘书处应加强各缔约国引渡、司法协助及资产追回等方面的法律和司法实践的信息收集和相关数据库建设。技术援助应将国际合作列为优先项目,重点照顾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协助发展中国家加强能力建设,不应附加额外条件。相关工作组应坚持务实、开放的工作方式,集中力量对重点合作领域和合作方式进行探讨,为缔约国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和采取其他配套措施提供建议,考虑制定示范法和示范协定的可行性。

  三、注重实效。反腐败合作要有新思路,新举措,新突破。公约作出了不少创新的规定,这些规定应该得到全面落实。为实现这些目标,各国应采取实实在在的措施,而不能拘泥于现有法律的制约。这些措施包括:减少国内法对合作的限制,简化审查程序,加快办案速度,适当降低证据标准。一些不能将公约作为引渡法律依据的国家,应当按照公约规定,寻求与其他缔约国缔结引渡条约。各国主管部门要加强直接沟通和磋商,提高合作效率。我们希望看到更多成功的案例,并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关于本次会议将要讨论的履约机制问题,中国代表团认为,“审查公约实施情况工作组”目前进行的讨论是有益的。我们支持继续授权工作组对各种可行方案进行深入探讨,支持秘书处继续就此问题收集信息。

  主席先生,

  中国高度重视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开展国际合作,不断加强和完善有关制度建设。2007年,中国政府设立了一个新的重要机构--“国家预防腐败局”,负责预防腐败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工作,同时负责在预防腐败领域向外国提供技术援助。中国政府已按照公约第6条,指定该局为 “可以协助其他缔约国制订和实施具体的预防措施的机关”。中国迄今已与50多个国家签订了92项双边司法协助或引渡条约,与许多国家建立了反腐败领域的交流合作关系,包括与美国建立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在该框架下专门设立反腐败专家组。中国愿意与更多的国家加强交流,分享经验,深化合作,共同推进公约目标的实现。

  谢谢主席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