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代表团在第58届麻委会世界毒品问题特别联大筹备特别会议一般性辩论下的发言

2015-03-15 04:00

 

2015年3月9日

主席先生,中方祝贺您和其他麻委会主席团成员的当选。中方也祝贺特别联大筹委会的成立,感谢筹委会埃及大使沙马阁下在特别联大筹备工作方面所发挥的卓越领导作用,相信筹委会将继续积极协助本届及下届麻委会继续深入开展筹备工作,确保麻委会在特别联大筹备进程中能够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引导作用。中方也支持麻委会与联大主席加强沟通以获取其协助和指导,并通过合适方式充分听取其他相关方的意见,为成功举办特别联大打好基础

正如INCB上周刚出版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世界毒品形势依然严峻复杂2016年毒品问题特别联大将是国际禁毒政策发展历程上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中方期待这一会议筹备进程能够按照相关联大决议关于召开此次会议的授权,致力于全面客观评估落实《2009年政治宣言和行动计划》的情况,就相关的成就、经验、困难、挑战以及未来的努力目标和重点任务等深入交换意见,最终达到增强共识和促进国际合作的目的,并进一步加强现有的国际禁毒体制,使其有着更为广泛和坚实的国际共识基础、在应对当代各种毒品问题的挑战方面更具活力和更具韧性。

在我们通向2016年特别联大的筹备讨论中,无疑会涉及来自不同地区的多方面、多角度的问题和挑战等议题。中方认为,无论是讨论传统的毒品问题,还是讨论一些新的情况和挑战,都应该坚持以三项国际毒品管制公约和《2009年政治宣言和行动计划》为根本的指导,特别是在充分尊重三项公约宗旨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这些公约的潜力,进一步落实《2009年宣言及行动计划》规定的“共同和分担的责任”和“全面、综合和平衡的方式”,寻求最大程度的国际共识。

根据三项公约和《2009年宣言及行动计划》的精神,应对毒品问题既要加强打击涉毒犯罪的执法和司法措施,又要充分考虑健康和人权因素,两者均不可偏废,“全面、综合和平衡”的原则应得到坚持和贯彻。同时,中方还要指出,三项公约明确肯定,在涉毒犯罪的刑罚问题上,各国有权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这一基于法治和保护人权的原则-自行确定合适的刑罚。在筹备进程中的讨论中,这一主权权利应该得到充分尊重,任何试图对这一权利予以否定或削弱的提议都是不适合的,特别联大及其筹备进程也不是就这一问题重开辩论的合适场合。

中方支持特别联大及其筹备进程应体现开放和包容,欢迎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在遵循联大议事规则及以往实践的基础上作出有益的贡献。

中方愿和各方共同努力,积极开展筹备相关工作,为2016年会议的成功召开做出贡献。

主席先生,中方还愿借此机会指出,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滥用及非法贩运是当前各地区共同面临的挑战,氯胺酮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代表。在今天上午尊敬的纳米比亚大使阁下代表非洲组,约旦大使阁下代表亚洲组所做的发言中,都强调了对氯胺酮滥用和非法制造、贩运的关注,并重申对了氯胺酮进行国际列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中方对此完全赞同。正是基于各国多年来在委员会对氯胺酮表达的关注,中方根据1971年公约提出了对氯胺酮在列表四下进行管制的提议。中方认为公约所规定的平衡原则应得到充分贯彻,即一方面必须通过国际管制遏制氯胺酮的滥用和非法制造、贩运,同时通过列表四这一最低程度的管制措施确保氯胺酮正常的医疗用途不受到不正当的影响,从而确保其可获取性。

有建议认为,应通过国家管制而非国际列管来应对这一问题。事实是,近十年来,尽管中国和其他受影响的国家持续不断地采取了最大努力,氯胺酮滥用和非法制造、贩运风险仍在不断增长。正如INCB在去年所表明的,仅靠国别措施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将其纳入某种程度的国际管制,才能真正遏制其滥用、转移用途和非法贩运威胁的蔓延态势。

    中方呼吁各国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牢记在应对毒品问题上的共同和应分担的责任,根据公约的平衡原则达成妥善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