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网络犯罪问题政府间专家组”

2013-03-04 16:00

 

  2月25至28日,“联合国网络犯罪问题政府间专家组”第二次会议在维也纳举行,中国外交部、公安部、工信部、司法部以及驻维也纳代表团组团与会,外交部条法司副司长贾桂德任团长。中国代表团就会议主要议题发言如下:      

    

  关于研究报告草案的一般性评论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认真听取了秘书处关于对网络犯罪问题进行全面研究和编写研究报告草案相关工作的介绍。我们对上述研究工作表示满意,对秘书处以及所有参与此项研究工作的成员国、政府间国际组织、私营企业和学术机构表示衷心的感谢。  

  秘书处在收集和分析全球数据基础上编写的研究报告草案是专家组工作的重要阶段性成果,也是专家组继续推进其工作的重要基础,中国代表团对研究报告草案的出台以及秘书处所开展的卓有成效的工作表示赞赏。  

  中国代表团认真研究了秘书处编写的研究报告草案,我们认为,该报告草案具有三个突出的特点:  

  客观性。问卷调查是研究报告基础数据的重要来源。秘书处在设计调查问卷的过程中征求了各成员国意见,在考虑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调查问卷由专家组主席团予以通过。秘书处向所有成员国散发了调查问卷,共收到69国的反馈,这些国家来自五大洲,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秘书处向企业和学术机构进行问卷调查时,不仅考虑了地域的平衡分布,而且考虑了数据的代表性,既向网络运营商的代表采集信息,也向网络用户的代表采集信息,既向发达国家的学术机构,也向发展中国家的学术机构采集信息。在全面采集信息的基础上,秘书处对相关信息进行了归纳、对比和数据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研究成果并提出应对网络犯罪的备选方案。在完成研究报告草案之前,秘书处还邀请各地区组提名的专家对初步研究结果进行评论,在吸收各方反馈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定稿。综合来看,报告草案平衡地反映了各方关切,是客观和公正的,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是综合性。报告草案关注全球范围内的网络犯罪问题,研究对象涵盖网络犯罪现象、预防网络犯罪、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合作、技术援助等广泛领域,数据采集源自成员国、政府间国际组织、私营企业和学术机构等不同方面,信息种类包括各方统计资料、观点主张、实践做法和对策建议等。报告草案资料丰富,内容翔实,从多角度为我们描绘出网络犯罪领域的全景图。可以说,这是迄今为止关于网络犯罪问题的最为全面,最为详细的研究报告,是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的成果。  

  是专业性。研究应对网络犯罪问题需要法律和技术方面的专业知识。报告草案系统考察各国在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方面应对网络犯罪问题的举措,涵盖刑法、刑事诉讼法、国际人权法等领域,既涉及实体法规定,也涉及程序法规则。报告草案还深刻剖析了网络犯罪在技术特性方面与普通犯罪的差异,针对电子证据、调查措施、管辖权、国际合作等重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研究。应秘书处的邀请,多位国际知名学者担任了研究工作的顾问,报告草案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值得信赖。  

  中国代表团总体上赞赏和支持该报告草案,期待本次专家组会议在认真审议的基础上通过该报告,并按计划于今年4月向第22届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届会提交。  

  谢谢主席先生。  

 

    

 

  应对网络犯罪的备选方案      

  主席先生,  

  报告草案对加强应对网络犯罪提出了多项备选方案,包括制定示范性条款、制定多边法律文书、增加对发展中国家技术援助等。总体上,中方积极评价这些备选方案,并且认为报告的结论和备选方案存在良好的逻辑关系。  

  在各备选方案中,中方支持对第f项,即制定网络犯罪的综合性多边法律文书给予高度重视和深入探讨。  

  我们均认识到,网络犯罪具有明显的跨国性和全球性的特点。我们也同意要有效打击网络犯罪,需要强有力的国际合作。这种国际合作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等诸多方面,其中国际立法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在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过程中,如果相关当事国在刑事定罪、管辖权、司法协助、电子证据的获取和采信等关键领域没有共同的法律合作框架,相关工作会因缺乏法律合作基础而面临现实困难;而有了全球性法律合作框架,国际社会合作打击网络犯罪的活动会更加富有成效。  

  对于如何制定新的多边法律文书,中方总体上赞成报告草案中的建议,即最大程度吸收各国网络犯罪立法和现有区域公约中的共性内容。  

  在先前的讨论中,有观点指出,在打击网络犯罪领域,当前的主要不足是能力建设问题。中方完全赞同加强能力建设的重要性,但同时认为,制定和实施新的多边法律文书与加强各国能力建设并不矛盾,二者不是相互取代的关系,而是相互促进。新的国际立法,不仅可直接写入有关技术援助的内容,而且通过规范各缔约国在合作打击网络犯罪领域方面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为各国加强能力建设或开展有关国际合作提供基础。  

  在先前的讨论中,还有观点指出,在打击网络犯罪领域,我们利用好现有的法律文书就可以了,或者将《布达佩斯公约》作为全球的法律标准,不必再搞新的国际立法。中方承认《布达佩斯公约》在打击网络犯罪所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认为,《布达佩斯公约》有其局限性,并不适合成为全球层面的法律合作框架。  

  首先,布达佩斯公约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存在不足。我仅举两个例子。一是公约规定的部分罪种不属于各国具有共性的犯罪。二是公约第32条b款规定了直接跨境取证措施,这与国家司法主权之间的关系值得探讨,研究报告草案已指出,目前大多数国家尚无此实践。  

  其次,《布达佩斯公约》在代表性和开放性方面先天不足。广大发展中国家未参与公约起草过程,其利益和关注未得到充分反映;公约虽允许非欧洲国家加入,但加入程序相当复杂,需经欧委会多数同意及公约成员国的一致同意,由欧委会部长理事会作出邀请。这样的规定为其他国家的加入设置了较高的门槛。这与全球性公约所应当具有的向各国普遍开放的基本特性存在显著差异。  

  鉴于上述,中方支持制定关于网络犯罪的综合性多边法律文书。同时要强调指出,提议制定新的综合性多边文书,并不意味着贬低或忽视《布达佩斯公约》等现有法律文书的含义。事实上,新的国际公约的制定不仅不影响现有法律文书的实施,而且还可在充分借鉴现有法律文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行。  

  主席先生,  

  在应对网络犯罪问题上,各国应持开放和包容态度,充分照顾各方关切,专家组的授权是探讨各种应对备选方案,因此不必有此无他,应尽可能包含各种可能的选项。对于制定国际示范条款和制定关于电子证据国际合作多边法律文书的备选方案,中方持开放态度。希望通过国际合作,找到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的方案。  

  谢谢主席先生